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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快2017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执行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0-05-11     作者:王红春      点击:

各有关科室、项目负责人:

根据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5〕15号)规定,“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,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(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)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,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。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,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”。为加快2017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执行进度,避免结余资金被收回,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本通知所指2017年度结题项目,是指项目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并于2018年5月取得结题通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。包括我校主持的项目及参与外单位的子项目。

二、结余资金是指尚未支出的资金,支出的认定以实际支出为准,暂借款、预付款、应付未付、预约款均为结余资金,不作为实际支出。

三、根据《4556银河国际线路测试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山大财字[2018]39号),学校为支持科研人员项目后续研究工作,经统筹安排,2017年结题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结余资金,已于2018年留存原项目账户中继续使用。结余经费留归原项目经费账户使用的期限为22个月,学校预留2个月对剩余的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。即项目负责人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结余资金使用完毕,自2020年11月1日起,学校将收回项目剩余的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使用。

四、结余资金开支范围按照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5〕15号)规定执行,包括:设备费、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燃料动力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国际合作交流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、劳务费、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。留归原项目使用期间,不设预算比例限制,各科目之间打通使用,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安排结余经费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。

五、各相关单位、项目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2017年度结题的国自然项目结余资金执行工作,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执行进度,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。

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项目负责人(具体项目名单发各单位),切实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快执行,避免因执行缓慢导致个人或学校资金被收回的情况再次出现。


联系电话:财务部 883 64367

        科研院 883 64752